校友会
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中学校友会章程
斗转星移,沧海桑田,顺德一中已经百年。百年以来,誉满南粤,名师荟萃,育才万千。为搭建校友沟通平台,促进母校的可持续发展,成立“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中学校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本会定名为“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中学校友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Shunde No.1 High School)。(如果有英文名,则需要将英文译名和缩写在此列明)。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校友自愿组建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搭建校友、学校沟通平台,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交流,增进友谊,增强母校凝聚力,提高母校的声誉;挖掘校友资源,传承学校文化,促进母校发展,推动家乡经济和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顺德大良南国东路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中学校友会办公室。
邮编:528300 电话:0757- 22912683 电子邮箱:sdyzxyh2015@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校友间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和家乡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
(三)指导各校友分会的组建,逐步健全校友会组织。
(四)收集、整理有关校友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制校友名录。
(五)参与学校管理,支持母校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母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顺德一中校友:
1、曾在顺德一中高、初中就读过的历届学生;
2、曾在顺德一中任教、任职过的教职员工;
3、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专家及其他兼职人员;
4、对顺德一中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以及支持顺德一中发展的社会热心人士、社会贤达,由学校授予名誉校友称号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入会程序:凡具备本会会员条件的校友,与本会联系、登记,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的权利:
1、在产生本会组织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参与本会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及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3、对母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对本会各项活动和相关事务的知情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及母校的声誉,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自觉维护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
4、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且人数应为奇数。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二名。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秘密
第三十三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未满届增减需经理事会及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校友捐赠;
(三)其他友好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8日第一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