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基金
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中学教育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中学教育发展基金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是、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中学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中学校友会设立“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中学教育发展基金理事会”,领导和主持基金使用的一切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财务总监和监事。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会、发起单位代表和入热心教育的社会人士组成。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本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宣传和使用计划;
三、制定本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审计和监督。
四、审议本基金预算报告;
五、决定本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定期通过有效渠道向捐赠者或全体校友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校友会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开支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校友会基金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的财务状况,为基金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校友会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理事会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察、监督的责任。财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集中管理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领导以及各部门应支持会计部门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 校友会基金财务管理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计划;
(三)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五)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六)暂收暂付款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资产管理要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现金管理参照顺德一中后勤服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帐额计算。校友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款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账。
第九条 基金使用采用学期预算方式,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资助项目和日常经费开支由使用单位按预算方案提出申请,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一)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支出由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中学校长、校友会秘书长、理事会秘书长共同审批。(或由校友会、理事会授权给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中学校长审批);
(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含二十万元)的支出由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中学校长、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基金副理事长共同审批;
(三)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含五十万元)的支出由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中学校长、校友会会长、基金理事长共同审批。
(四)五十万元以上的支出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二条 校友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理事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 基金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基金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校友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理事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理事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理事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理事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七条 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 暂收暂付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五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二十条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理事会监事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理事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彪、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赞助、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基金财会人员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